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7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辖的团体组织和中介机构)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申请、变更、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市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委托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四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或者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长期固定设置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或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宣传。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政策解释、减免优惠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未公示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须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须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收费资格。收费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