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建委测算后报价格部门核定执行。
(二)购买廉租住房。
1、对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按当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2009年我市的廉租住房价格1250元/㎡ 。
(1)棚户区神华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400元/㎡,神华补贴资金26000元/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棚户区普通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的廉租住房资金400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每个保障家庭仅限定配租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3、廉租住房售房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新建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区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并安排租售给本辖区的保障对象居住。
(二)廉租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批程序执行《乌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审核程序。
(三)实物配租房的分配。
1、各区房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房屋地址和户型面积在媒体上公布,做到政策透明、公正公开。
2、廉租住房租售实行分批轮候制度。
3、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居民所在办事处应及时告知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4、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被认定后,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为发放租赁补贴,区房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配租房。
5、保障家庭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在一、二层楼居住,其余楼层由区房管部门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四)签约和交接。
1、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根据所辖区域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实物配租住房合同中应载明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出售的廉租住房要载明销售价格、产权权属等内容。
2、《廉租住房租售合同》要进行公正。
3、各区房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签发《入住通知书》,交接住房钥匙。
(五)复查。
1、以实物配租方式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