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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资质延续

  1、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资质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申请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省建设厅审核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将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申请资质延续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省建设厅将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交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3、对资质注销的企业,省建设厅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4、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有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企业,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或建议及时告省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法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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