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农〔2009〕418号 苏财综〔2009〕7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