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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人社部“12.25”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人社部“12.25”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4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2010年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关系亿万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暂行办法》目前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工作视频会议,胡晓义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讲话,养老保险司蔡振红司长和社保中心皮德海副主任分别就《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的业务经办规程》作了说明(视频会议的三份讲话稿电子版已发往各市)。为更好地贯彻会议精神,在我省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体现,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惠民之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部“12.25”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观念。同时要向全社会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这一新政以灵活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暂行办法》。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外省务工人员确要离开本地的,只要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都应当开据“参保缴费凭证”,待转移条件具备时,再配合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对于参保人员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就业的,只要提供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和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因组织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省实施意见出台前暂缓办理,新就业地可先办理参保缴费,待政策明确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办。

  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必须按部里统一规定的格式,准确填报各项资料数据,并按规定办理转出或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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