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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吉林省企业家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吉人社联字[2009]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选派代表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和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中劳动报酬、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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