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冀科政〔2009〕2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科普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和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科普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是有效集成科普资源,提升科普能力,为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服务及产品的重要平台。通过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在本省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有关机构均可申报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省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