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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0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10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三)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
  4.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

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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