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0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10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三)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
4.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
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
| 600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
| 480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
| 420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
| 96
|
|
低速货车
| 96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
客货两用车
| 96
|
|
摩托车
| 每辆
| 96
|
|
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50%计算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5
|
净吨位201吨-2000吨
| 4
|
净吨位≤200吨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