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由饲料成本、人工成本、费用和7%的利润构成,浮动幅度不超过±2%。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由收购基本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等构成。
四、价格浮动
当原料奶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原料奶市场价格与生产成本发生重大背离时,市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在听取生产、加工企业意见基础上提出价格浮动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组织生产、加工企业协商确定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具体浮动幅度、起止时间等相关事项。
五、季节差价
原料奶收购继续实行季节差价政策。按照原料奶生产周期特点,在收购基本价格基础上,每年1至4月实行季节减价,7至10月实行季节加价,5、6、11、12月不加不减。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组织生产、加工企业协商确定季节差价的具体加减幅度。
六、按质论价
坚持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在此基础上继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切实发挥价格杠杆在提高原料奶质量和加强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七、价格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收购价格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原料奶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具体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审。
八、价格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结合原料奶生产周期特点,一般在上年年底、当年年中两次制定、公布收购基本价格,当价格构成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适当增加制定、公布次数。
九、价格协调
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双方以质价相符为原则,依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形式协商确定实际收购价格。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有关各方加强沟通协调。
十、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