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经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
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稳定本市奶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原料牛奶(简称“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二、价格形式
原料奶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在听取奶农代表、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由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价格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