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