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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代缴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缴纳)

  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参保人,在区(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30%、40%、50%。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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