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和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2、①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②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③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④摩托车,指燃油摩托车,包含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购车辆和下乡销售企业,必须是列入财政部和工信部《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后续目录的车辆及企业。销售商销售符合政策的产品,要切实履行承诺的相关义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随发票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仅限汽车)。
(三)补贴资金申报
第一、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时: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山东华嘉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济南泉汇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以上两家企业系我市具有回收资质的拆解企业,已按照要求在十个县(市)区当地车管所内设置了回收网点,农民可就地交售),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农民在交售报废车辆时,需携带如下材料:(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3)车辆牌照;(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农民在取得《汽车回收证明》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二、补贴领取时: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销售商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仅限汽车);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6、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车辆审查通过证明书。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涉农补贴 “一本通”;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车辆审查通过证明书(只限汽车,摩托车不需要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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