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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8号 2010年1月11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财税〔2009〕125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财税〔2009〕125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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