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林种苗[2007]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各有关单位:
从2000年开始,我省实施林木种苗国债项目建设,经过几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都按设计要求完成了建设内容。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林计[2006]55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林木种苗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
全省所有林木种苗国债项目(2006年以后批复的林木种苗国债项目未完成建设内容的除外)
二、验收材料要求
1、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按照国家林业局《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三章第
八条要求撰写。
2、项目可研报告
3、批复的项目总体设计文件
4、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出示。
6、项目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实施情况(附合同)
7、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情况(附供货合同)
8、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
9、种苗销售记录
10、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
包括发表文章、照片、图表等。
1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等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自查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
《细则》第三章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