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财工[2009]8号)
为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精神,珠海市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以现代旅游、现代商贸为代表的生活性服务业,以及会议展览、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潜力行业。具体的支持方向以珠海市委制订的《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为指导原则。支持内容包括新建项目、设施改造、网点建设、平台建设、公共服务、技术升级等方面。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的成效;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本地区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能够创立服务业著名品牌,或创新服务业形象,形成本行业竞争优势,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六)其他推动珠海服务业发展效果明显的项目。
年度支持项目计划分别由市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旅游局、金融办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四、项目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受理公告并受理申报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