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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淮安经济开发区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的批复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淮安经济
开发区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的批复
(苏林政[2008]7号)


淮安市林业局:
  你局报送的《淮安市林业局关于申请对市经济开发区林木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的请示》(淮林发[2008]18号)文悉。根据苏政办发[2006]40号、苏林政[2006]24号文件规定和淮安经济开发区林木采伐管理实际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局申请,即从今年开始将“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单列,其“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为900立方米(其中主伐360立方米、其他采伐540立方米),林木采伐及其限额管理单位是淮安经济开发区城乡事业局;同时,清河区“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相应调减为845立方米(其中主伐347立方米、其他采伐498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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