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四)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全市统一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区县、高新区动用结余基金需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有上解调剂金任务的区县,要按季度足额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区县历年滚存结余、区县财政补助和市级调剂解决。其中,对足额征缴、正常支付出现缺口、确需市级拨付调剂金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写出专题报告。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区县、高新区负责解决。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实现省、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三、切实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作不力拖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工作,强化基金收支审核、管理和监控。要建立完善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要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的设置,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为省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督导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省级统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