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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0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务院提出了2009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实施意见,确定了实行省级统筹的四个基本原则及2009年底前实现“六个统一”的任务。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市级统筹不断得到加强。但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基金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弱、职工转移流动难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把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由市级提高到省级,实现更大范围的统筹,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职工跨地区流动,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
  (一)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实施。凡全市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区县、高新区不得另行规定或擅自变更。要严格执行有关退休的政策。对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降低标准、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逐步降低国有(集体)及由此改制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统一到20%;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执行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继续执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继续执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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