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 中类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
Ⅰ
居住
| Ⅰ-1商品房
|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
| 1.0
| 套型面积
小于90 m2
| 2.0
| 0.01
|
套型面积
大于90 m2
| 1.5
|
Ⅰ-2拆迁安置房
| 0.6
| 2.0
|
Ⅰ-3 经济适用房
| 0.5
| 3.0
|
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
| 0.2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