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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扶持项目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项目申报。按照最终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由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向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评审。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由委相关职能处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扶持政策的具体标准对项目单位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筛选,并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项目确定后,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布)。

  (三)资金拨付。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最终确定的扶持项目下发通知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委各相关职能处室要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将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和项目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其他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经常性涉企培训项目、大型参展(会)类项目、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应实行承办机构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法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要求实施。

  (二)考核、奖励类项目,应严格按照考核、奖励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评,做到依法依规、充分协商、公开透明,考评结果提交相应的领导机构审定。

  第六条 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

  对在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安排,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各职能处室应按从紧从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具体使用、审批、核销按现行委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均须提交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室领导、经办责任人员按级负责制。各职能处室要明确分工,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制订和完善相关使用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建立承办专项资金工作和专项工作经费使用的专门记录。承办专项资金工作和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职能处室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相关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按时完成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效,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专项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汇总后报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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