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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监[2009]272号)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宁波市“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要求和本委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规划,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的决策、实施和监督工作,特制定《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宁波市“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要求,结合市经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是指由市经委单独或会同市级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用于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市及上级财政支付的各类扶持、补助、培训、参展(会)、考核、奖励资金和在其中切块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扶持对象、资格条件、使用范围和原则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或转移专项资金。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业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突出相应的扶持重点,相对集中使用财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鼓励、支持工业创业创新中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凡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均具有同等的机会,不针对特定对象设置前置条件或歧视性门槛;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按照阳光政务的要求,实行公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编制安排

  (一)每年11月底前由委各职能处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本委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二)由委办公室统一汇总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报批。

  (三)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下达后,委各职能处室应及时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计划、相关工作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经与市级相关部门会商和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定后,按政务公开的要求,以适当形式在委内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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