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林发[2008]26号)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江苏省林业局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江苏省林业局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指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务实节俭、对口接待、对等规格、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
(一)下列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密切配合,费用由局统一承担。
1、副省(部)级以上领导;
2、国家林业局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
3、省级机关兄弟厅局负责人;
4、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厅(局)负责人;
5、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主要负责人;
6、市、县(市、区)党政负责人。
(二)其他来局人员,由对口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接待。如需要局领导出面接待,由接待处室或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约期见面。接待费用由对口的处室、直属单位承担。
四、接待省部级领导,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要客情报告,并与省委省政府接待处、机场、车站等单位联络,做好接站、送站等有关工作。接待国家林业局司局主要负责人,有关处室应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五、我局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及召开的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参与,共同搞好会务接待工作。
六、接待外省来局考察学习团组,原则上安排宴请一次,住宿、车辆交通由团组自理。
七、接待用餐坚持节约、坚持标准,尽量减少陪同人数,严禁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