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的通知
(淄教办字〔2009〕9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淄博市政府50号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05]4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十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高中段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普通中专、技校除外)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2.招生广告许可
3.教师资格认定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6.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备案
7.中小学办学许可证的核验
8.市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学历教育)
9.高中段(不含高中段)以上学校设置
10.驻淄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及成人高校校外班的设置
二、市教育局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程序
1.高中段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普通中专、技校除外)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的工作程序
(1)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向办学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窗口受理;(2)市教育局窗口、计财科、职成教科组织专家对办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审核办学条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3)经市教育局办公会研究出具审批结果;(4)市教育局窗口发批文。
2.招生广告许可的工作程序
面向全市招生的招生广告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窗口填写备案表,市教育局窗口备案后刊播。
3.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