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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中实行环保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中实行环保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双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淄环发[2010]1号)


各环保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环境保护的三个历史性转变,增强环境管理本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环保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决定对全市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的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实行环保专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全市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治理设施)操作的岗位人员,正式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具备污染治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根据我市实际,污染治理业首批持证上岗的人员为9类职业(见附件)。职业的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技术等级。

  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干部培训中心组织承办,联系电话:0533-3181088。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淄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环保专业上岗证书,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可持证参加高一等级的环保培训,合格者颁发环保专业上岗证书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环保专业上岗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工作,不予进行职业技能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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