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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五日 渝价〔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汽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测算工作的组织
  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精神,按照确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实施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客运票价(基准票价,下同)测算班子,负责测算工作。
  二、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审批和实施
  (一)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根据《细则》规定,客运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市运管局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因素测算后公布实施。所有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必须持有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运管局联合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主城区内跨区汽车客运票价以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跨区县(至主城区客运线路除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客运企业向营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该营运线路起止点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分别行文公布该线路客运票价。同一线路客运票价经两地协商后应保持一致。在客运票价测算中出现争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市运管局负责协调。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具体办法可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市级部门管理程序执行。
  (四)各区县境内的营运线路与跨区县(自治县)的客运线路出现交叉重叠(同线同点)而引起票价差异,以市级部门公布票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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