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从认定之日起,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落实《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七)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并发〔2006〕38号)关于“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计入成本”的相关规定。
五、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两级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同级财政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作为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科技企业孵化、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及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科技数据库、科技文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科技服务业,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
贷款通则》、《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向银行获得贷款。要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科技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科技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