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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鲁煤安调〔2009〕218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局结合全省煤矿调度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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