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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要及时总结经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各审判庭依据《规定》审理的案件每年不能少于4件,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不能少于5件。在案件的选择上,要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庭审前要主动做好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庭审过程中要加强警卫,确保庭审安全。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认真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各中级法院要在明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向省法院报送书面报告。改革中超出《规定》的做法,事先要请示省法院同意后方可实施。要注意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
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征询旁听庭审的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等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

  (四)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上访的案件;

  (五)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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