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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有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调整涉及新增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剂型,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于2010年1月2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
  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

  一、西药部分(调整后)

序号

目录编号

中文名称

类别

剂型

报销限制内容

1

★(22)

头孢呋辛

注射剂

 

2

30

头孢噻肟

注射剂

 

3

33

头孢曲松

注射剂

 

4

★(50)

氯霉素

注射剂

 

5

★(64)

阿奇霉素

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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