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现任大学生村干部;
(二)热爱农村工作,事业心强,富有激情,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自主创办、领办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四)所在县、乡、村的推荐意见书。
(五)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自主创业审核意见书。
(六)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的资金证明。
(七)担保材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审核后,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按规定程序与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书,通知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款项。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
第五章 创业基金发放的额度、期限和利息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具体数额由基金办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视申请人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的归还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按期归还创业基金,以保证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能投身到创业队伍中来。
第十四条 创业基金使用实行财政贴息制度,贴息额度为利息的50%。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用款人还款后,携带还款证明、利息偿还证明等相关手续,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领取财政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