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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现任大学生村干部;

  (二)热爱农村工作,事业心强,富有激情,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自主创办、领办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四)所在县、乡、村的推荐意见书。

  (五)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自主创业审核意见书。

  (六)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的资金证明。

  (七)担保材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审核后,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按规定程序与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书,通知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款项。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

第五章 创业基金发放的额度、期限和利息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具体数额由基金办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视申请人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的归还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按期归还创业基金,以保证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能投身到创业队伍中来。

  第十四条 创业基金使用实行财政贴息制度,贴息额度为利息的50%。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用款人还款后,携带还款证明、利息偿还证明等相关手续,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领取财政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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