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银发[2003]9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业,特设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 创业基金旨在激发当代大学生村干部服务“三农”、进行工作创新和开展科研活动的热情,培养大学生村干部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加入到创业的队伍中来,为农民群众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归还、效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创业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创业基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安排、社会各界资助、部门专项支持、大学生村干部创业成功后提供的赞助以及创业基金产生的孳息等。
第五条 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三章 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
市委组织部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的推荐、审查、评审及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资金的发放和回收。
第四章 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程序
第八条 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