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断电关停管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收到实效,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的企业断电关停、恢复送电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电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确需关停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断电关停,并保证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落实到位。
二、市直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凡需供电公司配合断停电、恢复送电或拆除供电设施的,须依法下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断电关停(恢复送电)通知书》,同时报市安委办审核备案,忻州供电分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断电关停(恢复送电)通知书》内容要求,办理对非法违法及整顿企业的断停电、恢复送电或拆除供电设施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凡需供电支公司配合断停电、恢复送电或拆除供电设施的,须依法下达断停电(恢复送电)通知书,同时报请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审核同意,各供电支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断电关停(恢复送电)通知书》内容要求,办理对非法违法及整顿企业的断停电、恢复送电或拆除供电设施工作。
四、对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实施关闭取缔,由政府安委办牵头组织,供电部门会同安监、国土、煤炭、环保、公安、工商、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实施拆除供电设施。非法违法企业自主产权的配电设备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自行拆除并依法处置,同时要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对证照手续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断电停产整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管。通过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第二、三条做好恢复供电工作。
六、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各自管理企业证照情况,提出合法(非法)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市县级政府安委办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做到信息共享,执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