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直集中缴费单位年度缴费计划的意见
(忻政发〔2009〕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直集中缴费单位年度缴费计划,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方案》(忻政发[2002]43号)和《关于确定首批集中缴费单位名单的通知》(忻政发[2003]21号),本着依法行政、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收费秩序,坚决杜绝“三乱”行为。市直纳入集中缴费管理的企业,继续由市收费管理局发放“缴费明白卡”,企业按计划主动到收费大厅缴费。对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缴。
2.对企业实行集中缴费管理后,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搞好服务。计划中已经确定缴费数额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为企业进行检验、检测等服务,并填写服务登记卡,由企业主动到收费大厅缴费;对按标准下达计划的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到企业进行检验、检测等服务,按照已服务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与企业核定具体数额,填写服务登记卡,报市收费管理局审核后,由企业到收费大厅缴费。
3.根据2003-2008年各集中缴费企业的缴费基数,结合部分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企业检测服务事项的变化,确定了集中缴费单位的年度缴费计划(附后)。今后各年度市直集中缴费单位缴费计划遵照此文件执行。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已经确定缴费数额的项目,如因企业生产经营要素发生变动需调整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市收费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