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政[2009]4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2001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的区划范围、标准和保护等级,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界定工作。要统筹不同事权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坚决杜绝“一小班多事权”现象发生。各县(市、区)区划界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说明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小班数据库(按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数据管理系统县级版生成数据上报)报送省林业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