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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4.对已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三年内仍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5.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

  6.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区域,涉及社会出资矿业权人范围的,矿业权人可选择独自勘查、与青藏专项合作勘查或退出勘查。独自勘查和合作勘查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工作。独自勘查取得的成果归矿业权人享有;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按出资比例共享;退出勘查的,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对既不独自勘查或合作勘查、又不退出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七)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

  1.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探矿权人需要出售探矿权的,必须提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中心进行委托登记,并由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市场方式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买卖探矿权,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探矿权,不得办理探矿权转让登记手续。

  2.属国家核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其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可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但协议的探矿权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

  3.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之间只能转让一次;对超过一次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查处。

  5.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前,其勘查成果报告必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6.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转让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

  (八)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项目,都要由承担该项目勘查工作、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设计。设计除满足勘查技术规范要求外,要有与总体勘查时限相适应的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度计划;勘查设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项目设计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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