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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2009年12月29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加快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程,实现地质找矿大突破,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国土资发〔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高地质勘查效率,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在我区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区从事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二)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在我区开展勘查工作,但勘查项目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查设备必须满足勘查项目工作的需要,且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下资质和区内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不能在我区承担委托勘查工作。

  持区内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且本单位持有探矿权的,不得从事委托勘查业务。

  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

  (三)地质勘查单位要依法签订勘查合同。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事项,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

  (四)严禁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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