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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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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

  甲方:       (新农合管理机构)
  乙方: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规范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双方协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各项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2、甲方以多种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本统筹地区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即时结报服务、补偿标准、即时结报应携带的材料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3、甲方向前来办理转诊的参合农民介绍乙方的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引导和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4、及时审核乙方寄送的参合农民补偿资料和相关报表,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垫付的补偿款。
  5、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对补偿资料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政策和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补偿款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听取和了解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7、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乙方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8、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和健全由院领导负责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即时结报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安排不少于2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即时结报所需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并逐步实现医院管理系统与省、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实行网络报送。在办理出院手续窗口附近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即时结报窗口。对全院职工进行新农合基本政策的培训,掌握即时结报的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规定,主动向参合农民宣传。
  2、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及时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3、在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核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证明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4、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出院带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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