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海立,电话(传真):0531-67876110。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简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时获得医药费用补偿,加强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防范新农合基金风险,根据卫生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即时结报”是指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按照规定补偿比例予以即时补偿,先行垫付补偿费用。垫付的资金由参合农民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即时结报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结算。
第三条 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即时结报协议,约定开展即时结报及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参合农民医疗需求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当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择已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证明(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没能办理转诊手续的,可以在住院后一周内提供)、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查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新农合即时结报窗口,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提供参合农民出院结算和医药费用补偿服务。
参合农民即时结报所需的材料统一规定为: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住院医药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申请报销患者的参合身份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能补齐上述材料、住院收费发票用于商业保险等其他用途、外伤、意外伤害及连续多次转院治疗的,不予办理即时结报,并告知参合农民回参合所在地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占药品总费用、诊疗总费用的比例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15%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