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省卫生厅成立全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的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医院,对试点医院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我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专家工作组具体负责制订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收集、分析试点医院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制订综合监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㈡各试点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临床科室、医务、护理、药学、信息、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具体负责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卫生部下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相关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组织对相关试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监督各试点科室开展工作,组织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㈢各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四、试点单位和专业选择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25家以上试点医院,承担22个专业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省级试点工作。
㈠试点医院的遴选原则和办法
1.按照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结合医院前期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市选取1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在此基础上,各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医院数量,医院类别可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保机构等。
省部属三级综合医院和省肿瘤医院、省眼科医院、山大口腔医院参加全省试点。
参加卫生部试点的6所医院同时参加全省试点。
2.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试点三级医院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
⑵对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⑶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前期有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