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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改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品种零差率销售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改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品种零差率销售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皖价电〔2009〕62号)


各市物价局,各医改试点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解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价格变化情况,根据省医改办的要求,紧急开展医改试点县药品价格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开展试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调查内容:试点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化幅度等情况(见调查表)。

  三、调查要求:各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医改试点县调查工作的督导;试点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试点医疗机构进行认真调查,填写调查表,并进行汇总,于2010年1月5日下午4时前,将调查报告及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报省物价局(农医处)。联系电话:0551-2652193,0551-2629552,传真电话:0551-2647601;邮箱:nchyy2006@126.com。

  附件:医改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零差率销售情况调查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09年12月31日

  附件:
  医改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及补充品种零差率销售情况调查表

序号(1)

药品通用名(2)

剂型(3)

规格(4)

购进数量(5)

零差率价格(6)

零差率实施前销售价格(7)

省目录采购价格(8)

零差率实施前后价格变化幅度(9)=【(7)÷(6)-1】%

零差率价格与目录采购价变化幅度(10)=【(8)÷(6)-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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