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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及卫生部等五部委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2010年新农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各地要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二、努力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

  根据全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筹资水平。2010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省、市财政补助按照6.5∶3.5的补助比例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即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元,县 (市、区)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21元。城区 (含独立开展统筹的各类开发区)的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 (州)、县 (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继续推行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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