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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1.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

  2.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3.落实传染病医院、结防机构、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实行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3.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15元,2011年达到20元。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

  2.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3.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4.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5.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6.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7.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中医药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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