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4.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州)统筹。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效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2.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住院和门诊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
2.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医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3.建立公开公平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抽检药品质量。
6.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监测体系。
7.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2.确定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3.从2009年起,逐步实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4.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5.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