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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和《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由于《规定》颁布实施已有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政策的调整,新型墙材生产和使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规定》制订过程中难以考虑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仅适用于特区范围,虽然规定原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可参照执行,但由于不属强制性规定,故执行效果不佳。随着我市行政区域的调整, “一市二制”问题越发严重。因此,应适时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范围,彻底解决“一市二制”问题,才能积极推进我市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保证全市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步调一致协调开展。
  (二)新型墙材界定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也将会越来越丰富,《规定》采用简单列举法界定新型墙体材料范围,虽然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难以涵盖当今所有的新型墙体材料,其局限性已越来越明显。2009年4月14日省财政厅、建设厅发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中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重新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作了调整。为适应新型墙材不断推陈出新而规章制度相对稳定的问题,宜参照《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定义作简要的表述。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方面。《规定》实行市一级统一管理,但随着我市行政区域的调整,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因此,应充分发挥区一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市、区二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及中心城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建设局在市建设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
  (四)产品定价机制方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新型墙材产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这一规定在当时产品单一,缺乏竞争性的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但当前我市墙材生产经营已经完全市场化,由于原材料等生产成本变化较大,墙材产品的定价应根据生产成本及市场需求而定,没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专项用费”规定方面。《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缴纳专项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缴纳专项基金。两者虽然名称不一致,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但由于名称的差异,容易给人造成增设收费项目的误解,应根据上位法规定将“专项用费”修改为“专项基金”。另外,《规定》第十七条列举了免缴专项用费的5种类型。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部位,如地下工程水平线以下的筑彻项目,受新型墙材自身抗渗能力的限制,不宜使用新型墙材,但这些项目仍应缴纳专项用费,显然不合理。
  (六)验收、退费程序方面。《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砌体批档抹灰之前”通知验收核定。这一设定,是指整个项目所有砌体完成后才可申请验收核定,还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在完成部分砌体后,也可申请验收核定,条文的表述不甚明确,影响了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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