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显示,在可操作性的评估中,《规定》的条款中有七条达到100%,最低的也有83.33%,由此可见,《规定》的条款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评估满意度低于85%的条款有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其中,第十六条是规范征收退还专项用费方面的规定:个别质监部门认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墙材的使用情况最了解。若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先征求质监部门、监理单位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则认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施工企业是否按图施工,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按图施工,应责令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若规定在退费时要征求质监、监理部门意见,实际上只是增加审批环节而已,并不能提高实施效果,故建议仍按原退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是对墙材推广、应用和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规定,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奖励措施相配套,自《规定》施行以来,一直难以落实,因而一些单位认为不具可操作性。但据主管部门反映,政策措施难以落实,主要是经费方面的原因,自《规定》实施以来,特区范围内新型墙材使用情况良好,征收的专项用费都基本退还企业,没有留存,因而难以实行物质奖励方面的措施。
(三)实际执行情况评估。《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评估,主要是对各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以及《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详见表3)。
表3:关于《规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评估
条款编号 | 好% | 条款编号 | 好% | 条款编号 | 好% | 条款编号 | 好% |
一 | 79.17 | 九 | 59.09 | 十七 | 68.18 | 二十五 | 80.95 |
二 | 70.83 | 十 | 65.22 | 十八 | 78.26 | 二十六 | 76.19 |
三 | 69.57 | 十一 | 63.64 | 十九 | 78.26 | 二十七 | 77.27 |
四 | 68.18 | 十二 | 73.91 | 二十 | 80.95 | 二十八 | 80.95 |
五 | 76.19 | 十三 | 91.30 | 二十一 | 80.95 | 二十九 | 61.90 |
六 | 86.36 | 十四 | 65.22 | 二十二 | 77.27 | | |
七 | 90.91 | 十五 | 64 | 二十三 | 81.82 | | |
八 | 78.95 | 十六 | 59.09 | 二十四 | 68.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