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显示,《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有十三条满意度达到100%,最低的也达到80.77%,由此可见,《规定》的条款设置是合理、让人满意的。
《规定》中满意度低于85%的条款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这三条是针对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办理施工许可前置审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的规定。个别企业对这些条款给出负面评价,其原因:一是认为征收专项用费,会增加企业负担;二是认为既然特区已全面强制使用新型墙材,就应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征收(收取专项用费)的方式进行管理;三是一些单位认为,使用新型墙材退费,没有与墙材节能达标情况挂钩,不合理。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则认为,上述三条款的设置,符合国家的政策,与上位法的要求一致,对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墙材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可操作性评估。《规定》可操作性评估主要是对执法主体的明确性,时间的适时性,操作程序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详见表2):
表2:关于《规定》条款的操作性评估情况
条款编号 | 可操作性% | 条款编号 | 可操作性% | 条款编号 | 可操作性% | 条款编号 | 可操作性% |
一 | 96 | 九 | 88 | 十七 | 95.83 | 二十五 | 100 |
二 | 96.15 | 十 | 100 | 十八 | 96 | 二十六 | 92 |
三 | 100 | 十一 | 95.83 | 十九 | 96 | 二十七 | 95.83 |
四 | 92 | 十二 | 91.67 | 二十 | 84 | 二十八 | 87.5 |
五 | 96 | 十三 | 100 | 二十一 | 100 | 二十九 | 91.30 |
六 | 95.83 | 十四 | 96 | 二十二 | 96 | | |
七 | 95.83 | 十五 | 100 | 二十三 | 100 | | |
八 | 95.65 | 十六 | 83.33 | 二十四 | 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