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疾控中心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当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政府进行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1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与抚恤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地震灾区灾民的安置工作,根据震害评估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灾情报告责成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提出并落实灾民安置方案;对灾区重点抚恤对象和为抢险救灾而牺牲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规定进行确认并提出抚恤方案,及时给予抚恤。
5.1.2物资清理与补偿
对在地震应急期征用的场地(所)、物资、器械、装备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补偿。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医药品、救援器材等的消耗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募集重建资金活动。
5.3总结与奖惩
参加地震应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应急工作总结和专项报告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地震应急总报告。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对应急抢险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抗震救灾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防震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进行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事权划分,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保障,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职责在其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中具体细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保障,必要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对口支援和帮助。
6.1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
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制度,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临汾移动分公司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建立22人的专业抢修救援分队,储备海事卫星电话1台,全球星电话1台,应急通信车1辆,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联通临汾分公司、电信临汾分公司、临汾长途线务局及其它自备通信系统的部门建立专业抢修队伍、储备应急通信设备,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共同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全市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紧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投资建立80人的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助装备器材。内设四个分队:第一分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30人组成,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第二分队由市矿山救护队30人组成,备矿山救护装备器材;医疗救护分队由市第一人民医院10人组成,备医疗救护装备器材;专家技术分队由市地震局抽调建筑、电力、水利、通信、交通、化工等行业技术骨干10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