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2)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3)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4)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5)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扩大应急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时,可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可采取扩大应急。
(1)进一步核实灾情,调整救援行动;
(2)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省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转移和安置灾民;
(4)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5)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物资;
(6)协调国内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灾区有关事宜。
(7)向灾区发慰问电。
4.7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负责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与省地震局一同协调国家救援队的搜救行动。
临汾军分区:组织协调驻军及民兵应急分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和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控制疫情;帮助灾区设立救护所,及时救治、转送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食用水源、食品等。
市交通局:尽快组织协调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市国资委、临汾供电分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用电供应。
市城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在供水被破坏情况下,为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提供应急用水。
4.8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局、武警临汾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9现场地震监测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4.10涉外事务
市外事旅游局等涉外部门:负责境外来临人员地震灾害的善后事宜;联系办理境外单位和人员的捐赠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境外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应邀来临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来临旅游考察者由旅游接待单位负责安置。
4.1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工程结构专家和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
(2)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有关专家组成员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12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工作;管理分配各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按照具体方案,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到指定的救生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3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经贸、石油、化工、煤炭、建设、机械、质监、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害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的扩展,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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