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级、Ⅱ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2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地震发生后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市、县政府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5.0级以下的强有感地震事件或地震谣传,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影响程度负责有关应急事宜;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等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市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的应急行动
迅速向震区和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迅速召开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支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启动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全面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或地震灾害信息后(通知方式:市政府应急信息平台或电话),迅速赶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位(第一地点: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备用地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政府办公厅),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启动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随时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a、听取市地震局和有关县(市、区)的震情、灾情汇报,了解灾区气象、地质影响情况;
b、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抢险救灾资源投入抢险救灾。主要是: 调派市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遏制次生灾害蔓延队伍;组织重点工程抢险,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系统; 调拨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饮用水和食品供给;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紧急支援。
c、协调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d、视情况,采取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特别管制措施或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e、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视情况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f、部署伤员转送后方医院、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g、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h、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3)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快速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等项准备,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4) 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时,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随之启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a、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b、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c、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应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d、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根据需要, 震区现场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一位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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